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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涉疫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结案

赔偿款将用于购置防疫物资

天水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来源:天水日报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由被告柴某某支付销售伪劣产品口罩销售款2005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审理,这起我市首例涉疫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最终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告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而成功结案。
女子微信上销售
2万余只伪劣口罩被查

  2020年2月,麦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下发的涉疫案件线索:有人在天水销售伪劣口罩。该大队民警随即对这一案件线索开展核查。
  据麦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王正介绍,2020年1月25日,在麦积区马跑泉镇居住的柴某某通过微信购进“雨松”牌一次性口罩22900只,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销售。办案民警在核查案件线索后,对柴某某依法进行了传唤。
  据柴某某交代,口罩是她通过微信从河南籍男子穆某处购进的,2万多只口罩已由30多个下线,以单价0.6元至1.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销往各处,销售金额为20050元。
  警方随后又依法传唤了河南籍男子穆某,穆某承认,他卖给柴某某的口罩属不合格产品。随即民警根据穆某交代的情况,前往我省兰州、甘南、临夏等地进行核实,并收缴剩余不合格口罩。
  此后,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柴某某从穆某处购进的“雨松牌”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项目、泄漏性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5级要求,判定该口罩“检验不合格”。
  由于柴某某销售伪劣口罩的销售金额仅有2万余元,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2021年5月,麦积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柴某某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麦积区检察院将该案件报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对柴某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亮剑”
对销售伪劣口罩说“不”

  “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具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孙洁介绍说,当时在全国疫情极度严重的情况下,柴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涉疫产品,主观恶性较大,检察机关应当对这样的侵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制裁惩罚侵权人,也对社会上其他销售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021年5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诉前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于2021年10月20日,将该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柴某某支付销售伪劣产品口罩销售款20050元;二是判令柴某某对其销售伪劣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孙洁告诉记者,考虑到柴某某目前的经济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对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调解。审理中,柴某某对自己销售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和数额表示认可,并主动承认了错误。公益诉讼人表示,只要柴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销售伪劣口罩的社会危害性,并主动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同意调解。
  目前,市人民检察院已和被告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赔偿款专款专用
将用于购买防疫物资

  “为确保赔偿款项得到妥善利用,市人民检察院已与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赔偿款将由市人民检察院代领后转交至财政专门账户,用于购买防疫物资,确保赔偿款专款专用,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9日,孙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事人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的特殊时期,销售劣质口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还可能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后果。天水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惩治涉疫口罩售假行为,既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又对疫情防控期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疫情面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属第一要义。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销售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体现。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全社表示,该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也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唤醒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唤起群众对公益保护的个体意识,共同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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