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保密工作应知应会知识(四)
天水日报
作者:上网 (完)
新闻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来源:天水日报
第五期
党员干部保密工作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保密工作行为“十不得”: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不得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已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不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六期
▲党员干部保密工作行为“三禁止”: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党员干部手机使用“十不”:
·不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不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不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不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不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填写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不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不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不携带手机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不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不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