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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天水晚报



宣判的
  近日,《天水日报》刊登的一则道歉声明引起不少人关注:一名擅自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物质并进行销售的被告,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调查发现,这是天水市首例食药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张某提起公诉,使其支付了豆芽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其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首例”公益诉讼的背后,从侦查介入到最终案件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半年多的时间里,市检察院作为该起案件中的“公益诉讼人”,在守护百姓舌尖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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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经营户被提起公诉
“十倍赔偿+公开道歉”诉讼案达成调解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景春燕
  2019年9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辖区内一家粮油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样本随即被送往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多天后,检测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拿到检验报告的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十分重视,立即对该粮油店销售黄豆芽的来源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粮油店销售的黄豆芽是从天水的一家蔬菜批发部购进的。2019年11月20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案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配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对位于麦积区的这家涉事蔬菜批发部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从这家蔬菜批发部抽检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12月3日,记者在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由于这种物质对人体有积累毒性,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今年2月12日,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麦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然而,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麦积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采访中,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孙洁告诉记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今年5月,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两个诉讼请求:一个是要求被告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另一个是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孙洁说。

  今年10月,公益诉讼人市人民检察院因与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公益诉讼在我市食药安全领域的首次“亮剑”。
  经查明,2019年9月18日,也就是张某的蔬菜批发部生产批发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粮油店里销售的黄豆芽,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的当天,张某的蔬菜批发部共生产豆芽1000斤,销售豆芽1000斤,批发售价每斤1.2元,当日销售金额共计1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均认可,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张某辩称,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对国家明文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的相关规定和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生产的豆芽会给人体带来的损害缺乏认识,希望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支付惩罚性质的赔偿金12000元;被告张某在《天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本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本人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今年11月24日,被告张某履行协议,在《天水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表达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歉意。
  采访中,记者在市检察院也拨通了张某的手机,电话中,张某的态度非常诚恳,他说:“通过案件的审理,知道国家不让添加这个东西,我也已经不再从事豆芽生产经营这个行业了,现在我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全社说,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是市检察院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办理的全市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的在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保障市场安全,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自2017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监督职能,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精准履职,共摸排食品药品案件线索19件,立案审查19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9件,民事诉前公告8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7个基层检察院实现了食品安全领域办理案件全覆盖。”孙洁告诉记者,今年,全市检察机关聚焦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校园周边“三无”或过期食品、“小饭桌”无证经营、网络餐饮加工违法等乱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共提起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通,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针对生鲜、肉类市场检疫检验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7件,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此外,全市检察机关还重点关注医药安全领域,拉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警戒线,针对保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领域,积极开展线索排摸,并不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沟通,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
  “下一步,市检察院还将不断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全力净化食品药品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全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