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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干活期间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来源:天水晚报
  随着经济发展,为他人提供劳务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一些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来看看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某工程公司是某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工程部分劳务承包给劳务公司。为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期间,劳务公司与柴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承包的劳务再次分包给柴某,约定了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柴某又将二次结构的劳务转包给罗某,罗某雇用了王某。王某在去管道口提水过程中,被楼上掉落的物体砸中,致使王某从管道井掉落摔伤。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施工期间工程公司曾向劳务公司发出过《整改通知单》。那么,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及柴某、罗某、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有,那应各承担多少呢?
  “王某是被高空坠落物体砸伤后跌落,在工作期间也佩戴有安全帽,他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办案法官表示,建筑安全是建设工程的首要考量因素,建筑安全除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之外,还包含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工程公司在发现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后,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工程公司仅通过通知的方式催告劳务公司消除安全隐患,而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未尽到安全监督及监管的职责。
  而劳务公司,作为本案工程劳务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公司给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且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柴某,对安全生产条件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由此造成王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柴某作为案涉施工现场的次承包人,明知自己没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包案涉工程劳务,又将其中二次结构的劳务分包给同样没有安全生产资质的罗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王某的雇主,王某直接给罗某提供劳务,罗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保障施工区域的安全,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监管不足,导致王某被楼上坠下的物体砸中后从管道井掉落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承担30%的责任,劳务公司承担30%的责任,柴某承担20%的责任,罗某承担20%的责任。”办案法官说。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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