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购房“跳单”中介诉至法院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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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来源:天水晚报
购买二手房时选取了房价较低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却被另一家中介起诉并索赔。这种情况算“跳单”吗?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原房主李某名下有位于秦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其微信委托原告某中介公司代为出售。王某通过某小视频软件联系到某中介公司,私信告知其购房诉求。
之后,某中介公司带王某查看了涉案房屋,并签订《看房确认书》,房屋报价687000元,王某觉得价格过高没有成交。而原房主李某与另一房产中介也签有《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王某与这家房产中介联系沟通后,以685000元成交该房屋,并缴纳居间服务费1万元。
某中介公司认为,王某在由其带看房屋后,将独家房源信息告知其他中介,在未经过自己的前提下购买该套房屋构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以微信约定的方式从原房主处获得代理售房权,不能必然证明对该信息具有独享的权利,原房主与另一房产经纪公司也签订了《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王某首次查看涉案房屋虽是由原告公司带领,但尚未达到马上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最终也并未实际促成房屋成交。之后,王某经其他中介的介绍达成了房屋交易并向促成交易的中介支付了约定的中介费,主观上并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是对二手房地产市场上不同居间服务商的选择。
庭审中,某中介公司也未举出支持其必然要求王某应与其达成交易的合理证据,故对其主张王某具有“跳单”的违约行为的理由不予支持。据此,秦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人对房屋信息是否具有独享的权利、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房屋信息来源于其他合法中介人,且委托人为此支付了相关中介费用,其信息来源正当合法。”办案法官表示,在居间交易中,法律并不禁止委托人在接受某一中介人服务后再接受其他中介人服务。换言之,并非委托人接受了一家中介人的服务后,再接受其他中介服务就构成“跳单”。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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