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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来源:天水晚报

2023年10月9日 星期一
责任编辑:胡碧波 编辑:张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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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天水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紧紧围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总体要求,以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或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第三条 麦积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三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动态设定零售点指导数,确定各市场单元区域饱和度,设置饱和区、发展区。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市场特征、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规定合理布局规划区域共分为:“饱和区”“禁入区”“特殊区”“发展区”。
  “饱和区”是指根据辖区人口、销量、销售额、消费能力等因素,在相对独立的市场或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借助关联分析方法、熵权法等工具,合理测算网格单元内饱和值指导数。达到饱和值的网格单元,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饱和区超过规划数的不再新增,零售许可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禁入区”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发证的区域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如,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特殊区”是指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外,住宅小区内部统一规划的综合商圈、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以及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物流园区内、旅游景点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特殊区,应当符合一定的数量和间距要求。
  “发展区”是指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特殊区外,道路沿街区域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发展区,一般采用“容量+间距”“容量+业态”“容量+人口”等模式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中主营业务非副食百货、酒类商品销售,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合计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店总量的3.5%。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具体占比数据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天水市麦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水市麦积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八条 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网络。
  (五)适宜经营卷烟原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和烟酒副食为主;且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可正常开展经营业务。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六)“优化审批”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零售许可证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服务社会原则。关注社会特殊群体,构建和谐烟草,在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残疾人(肢体残疾二、三级)、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存储区域也视为经营场所。
  本条中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含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存储区域也视为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窗口店、车库、门房、门厅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且无通行出入口;“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扶贫专柜、活动板房以及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一般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区所有街道、巷道两侧,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两侧,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距离)不小于100米。
  (二)除本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区域,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的自然村可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100米,其他自然村一村一证。自然村公路沿线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三)暂没有行政区划的“新农村”按自然村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住宅区内部统一规划的商业圈,按小区分区楼栋数布局,每20栋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栋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2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达到200米以上。住宅区临街的按“容量+间距”和“容量+业态”布局。
  (五)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点、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铁站(包括站内商业区、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要有独立的吸烟室。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容量+间距”和“容量+业态”布局,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不受所处区域容量布局限制,但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容量布局标准。
  (八)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各类旅游景区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应符合“容量+间距”布局要求。游客中心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且应符合“容量+业态”布局要求,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九)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按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布局,每50个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个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达到200米以上。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十)军队、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大型游乐场、殡仪馆、人文纪念馆、封闭管理的高等院校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且应符合“容量+业态”布局的要求。
  (十一)工业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内的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生产区外部按其所在区域的“容量+间距”和“容量+业态”布局。
  (十二)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开放式建材市场,其内部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0米。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间距限制:
  (一)城区1000平方米以上、农村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的超市内部可不受所处区域容量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的大型商场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不受所处区域容量布局限制。
  (二)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间距限制”。
  (三)对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内部;所有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出入口50米以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仅限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规划总量、人口等条件限制,但与最近零售户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且只限本人经营。
  (四)经营模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限制,但要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实际已发生经营地址变更后再办理变更事项的不予许可。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且所处区域为发展区的,办证间距按照所处区域规定的80%执行,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限本人经营。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指:肢体残疾二级、三级的残疾人。
  优抚对象主要指:烈士家属(仅限直系亲属)、因公牺牲的家属(仅限直系亲属)、见义勇为的人员及直系亲属(获地市级以上确认)。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以下情形: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彩钢房、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书报亭、电话亭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等。
  (十)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等非经营性场所。
  (十一)主体仍在施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屋。
  (十二)未经合法授权用于经营的场所,如未经授权用于经营零售业务的物业用房、门卫室、传达室等。
  (十三)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十四)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前店后院,上家下店,经营场所与居住生活场所混同的等。
  (十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有挥发性气味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调味品店、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六)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十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十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内部。
  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出入口50米以内;当地政府部门另有间距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十一)根据《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禁止向医疗机构内部、党政机关内部以及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十二)设在商务楼(写字楼)、住宅楼二楼及以上楼层, 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二十三)经营场所所在网格单元没有零售点规划数量的或超出规划数量的。
  (二十四)不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二十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在两个零售点间距测量的过程中,如遇隔离带、绿化带、河沟等阻碍情形或弯道处,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测量应在申请人与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在场完成,由申请人和勘验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总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其他类业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文化体育、汽车美容、仪器仪表、网吧网咖、金银珠宝、家私家电、物流快递、洗涤护理、小型餐饮、棋牌室、中介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得小于”“不得少于”“不满”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本指导意见中的“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29日公布的原《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麦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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