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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闹纠纷法院判决促履行

天水晚报      2023年08月24日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物抵债在当下市场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4月甲乙双方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供应各种石料。于每月20日截止,双方核对供货数量,结算出供货金额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月按对账结算金额的50%支付乙方砂石料款,剩余款项甲方年底按总货款的70%支付。后乙方按约向甲方供应砂石料。
  2020年7月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7月24日甲方已付石料款1210708元,尚欠石料款9511421.07元。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2月17日,甲方多次以网银转账、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石料款。
  2020年11月26日甲方以位于某住宅小区向乙方抵账方式支付石料款。2021年2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以另一小区商品房等额抵付乙方的砂石料款,价值为2693860元。后原告乙方以该抵顶房屋不在甲方名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拒绝向甲方提供收款收据原件。
  审理中甲方表示,该房屋现在开发商的初始登记名下,自己的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处分权。同时,乙方起诉的货款为5422487.07元,自己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司通过现金及网银转账、支票及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等共计清偿17611930元。
  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原被告与Z公司结算,该项目Z公司尚欠被告货款462646元,被告陈述原、被告及案外人已达成口头协议,该货款由原告向Z公司收取,用于折抵被告之间的债务。乙方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中,乙方主张甲方尚欠其石料款3156506元,甲方辩称双方存在石料买卖关系属实,但其已通过支付货款、抵顶房屋等方式付清石料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以房屋抵顶的方式抵顶石料款,但因该抵顶房屋不在甲方名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该抵顶协议并无履行,被告应继续向原告履行该款项。关于与案外人Z公司以债权转移抵消的砂石款462646元,因该协议涉及案外人,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纠纷、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均无法确定,甲方无法证明出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存在。综上,秦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乙方主张被告甲方尚欠其石料款3156506元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