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物抵债却未履行 债权人如何维权?
天水晚报
2023年08月24日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然而债务人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届期仍未履行,那债权人应如何维权呢?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债务人甲公司履行旧债务,向债权人乙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与乙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建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向案涉工程供应建材价值500万元,甲公司已付30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付。
为解决剩余货款支付问题,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抵顶协议》,约定将丁公司(系丙公司出资成立的房产开发公司)代丙公司将其名下所属房屋以抵顶工程款的形式抵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将抵顶房屋以支付货款的形式抵顶给乙公司,总价值200万元。
协议达成后,乙公司于当日首先在协议上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甲公司持该协议原件回单位于次日提交OA用印系统审批用印后,交由丙公司和丁公司相继签章。因协议约定的抵顶房屋系期房,至起诉时尚未完工交付,甲公司一直未向乙公司反馈协议已完成签署情况,抵顶行为也未实际履行。对欠付货款200万元,甲公司始终未予支付,乙公司遂提起诉讼。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抵顶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乙公司名下,即使因为期房的原因,也没有完成以乙公司(或者乙公司指定的购买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乙公司没有实际取得抵顶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甲公司并未履行《抵顶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对于约定的拟以房抵顶的相应货款债权并未消灭。因甲公司并未履行《抵顶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原债务即支付货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张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