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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身亡 能否父债子偿

天水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来源: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
  2015年,王某向李某借现金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场出具了借条,吴某作为担保人。2016年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此前,王某并未向李某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吴某替王某偿还5万元借款。之后,吴某找到王某的独生子小王,拿出借条及相关还款手续,要求他归还其代王某偿还的5万元借款,但小王态度蛮横拒不认账,吴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想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王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且有遗产,王某的儿子是其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未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判决王某儿子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吴某替王某偿还的借款5万元。
  “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父债子还’。借款人死亡后,只要他有遗产,继承人继承该遗产后,就要用所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合法债务以及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选择自愿偿还。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