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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引矛盾 法官调解化纷争

天水晚报      2023年11月29日     
  本报讯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小龙(化名)与被告小云(化名)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被告则要求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品费用从彩礼中扣除。
  庭审中,法官耐心释明法律关系,讲清彩礼的定义与范畴,即本案的定性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被告要求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品属于小龙与小云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法律关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述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一次性解决矛盾与纠纷,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被告购买的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从彩礼中一并扣除。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执行时,双方对“三金”本身是否属于当时购买的物品易产生争议,为高效解决本案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督促当事人在签字确认调解笔录前,将“三金”及现金进行当场确认并交付,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张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